建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建政行复〔2025〕1号
申请人:夏某某
被申请人:建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濉溪镇民主街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430337655635A。法定代表人:余道勇,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水根,建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夏某某对其投诉建宁县某某绿色食品店违法线索建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程序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月2日依法予以受理。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本机关依法听取了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程序违法。
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诉求作出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8月2日在淘宝平台的“某某绿色食品店”购买了一份酸菜干,该份酸菜干并没有附带生产许可证,同时,申请人也没有在包装上找到生产厂家和厂址信息,这使得消费者无法了解该食品的来源和生产环境。更为严重的是,该食品的生产日期也没有标注,只有一个包装日期,这让消费者无从得知该食品到底是什么时候生产的,更无法判断其新鲜度和保质期。
对于决定受理的投诉,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其职责范围及时进行调解。调解过程应在受理之日起的六十日内完成。在处理当前申请人所提出的退赔费用诉求的过程中,被申请人并未采取任何符合行政程序规范的措施,也未组织有效的调解活动,也没有在合理期限内给予申请人任何形式的回复或解决方案。这一行为不仅忽视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暴露了其在处理消费争议时的程序疏忽。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存在明显未能履行其法定职责的情况。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不是为了日常生活所需购买商品的消费者。
申请人夏某某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共投诉875次,举报1次,次数明显超出日常生活维权需要,区别于为了日常生活所需购买商品的消费者。
二、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没有依据
申请人自主选择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并在已阅读“投诉须知”的前提下,其应当遵守平台接收投诉举报的规则,即应当按照须知指引在不同的入口项下填写不同的内容。申请人在明知全国12315平台分设“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知悉通过不同入口提交申请事项及后果的情况下,通过“我要投诉”入口填写申请,应当认为其系向答复人请求按投诉流程解决争议,答复人据此开展投诉处理流程并无不当。
申请人夏某某于2024年8月8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通过投诉端口投诉建宁县某某果业有限公司,投诉内容为赔偿损失、退赔费用。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6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受理投诉人的投诉,其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终止调解。被申请人已经将终止调解决定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其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诉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综上,答复人做出的终止调解回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关联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8月2日在淘宝平台的“某某绿色食品店”购买了一份酸菜干,申请人称该份酸菜干并没有附带生产许可证,也没有在包装上找到生产厂家和厂址信息,同时,该食品的生产日期也没有标注,只有一个包装日期。申请人于2024年8月8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通过投诉端口投诉建宁县某某果业有限公司,投诉内容为赔偿损失、退赔费用。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6日决定受理该投诉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投诉人受理情况。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调解。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了反馈,告知内容为:“经调查,酸菜干属于自产农副产品,该商家第一时间及时下架产品,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2025年1月27日被申请人将终止调解结果告知了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全国12315平台夏某某投诉受理、反馈办理情况;2、2024年8月16日建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受理决定书》;3、被投诉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4、2024年10月14日建宁县某某绿色食品店出具的《拒绝调解申请书》;5、2024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制作的《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2024〕47号);6、《福建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及案件办理流转程序截图;7、2025年1月24日被申请人制作的《终止调解告知》及相关的快递单截图。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投诉后,依法履行了决定是否受理、告知是否受理结果、组织调解、决定终止调解、告知终止调解结果等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但终止调解告知超过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的期限,存在程序瑕疵。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宁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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