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建政行复〔2025〕7号

日期:2025-05-30 11:19 来源:建宁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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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建宁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所:建宁县濉溪镇民主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430MB0913707Y。

法定代表人:施建英,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卓文赋,建宁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办理提前退休审核意见不服,于2025年3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当天依法予以受理。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本机关依法听取了申请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7日作出的对申请人提前退休不予办理的审核意见;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重新作出审核意见。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98912月招工至建宁县国有林业采育场工作,入职后,1989年12月至2001年12月期间从事林木采运、林木培育,2002年1月开始从事林木管护工作。至2009年9月,因建宁县国有林业采育场改制合并至某某林业(三明)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人于2009年12月31日与建宁县国有林业采育场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从事营林、采运护林工作累计20年。

根据《林业部关于林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林工通字〔1992〕80号《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劳社〔2001〕362号)的规定,营造林[含造林更新工,抚育间伐工]与木材采运是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属于林业行业可提前退休工种,当男性年满55周岁,且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即可办理退休手续。2024年,申请人年满55周岁,申请人遂向原工作单位提出退休要求,经原工作单位调取申请人档案后发现,因为原单位管理混乱,各类档案未能妥善保存,导致申请人1992年、1993年、1994年、1995年、1997年、1998年、1999年、2000年、2001年、2003年、2004年、2005年的个人档案丢失,造成申请人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

此后申请人一直与原单位沟通,也努力寻求有关部门帮助,但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无奈之下,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3日向建宁县社会保险中心递交提前退休申请,该中心在2025年2月11日作出初审意见,以申请人“从事特殊工种年限未达到国家规定”为由,不予办理退休(提前退休)手续,并上报被申请人建宁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审。被申请人在2025年2月17日作出复审意见,同意对申请人的提前退休不予办理。

综上,申请人从事林业行业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累计满10年,现已年满55周岁,已经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社保行政部门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进行审批,应当结合职工原始档案记载等书证、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工龄、工种等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情形。现被申请人仅以申请人档案资料不完善无法认定从事特殊工种年限为由不予办理申请人提前退休,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故恳请复议机关依法查清事实,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向本机关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招用全民合同制工人审批表》《劳动合同书》《职工履历表》、福建省建宁县某国有林业采育场证明、建宁县林业局和建宁县闽江源国有林场有限公司证明、同事证明信、《工资定级审批表》《工资改定级审批表》《企业职工提高工资标准审核表》《企业职工升级审批表》《工资分发表》《劳动关系解除协议》《基本养老个人历年缴费明细表》、信访受理告知单及答复意见书、建宁县社会保险中心《告知单》《福建省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表》。

被申请人称:

(一)案件基本情况。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3日向本机关社会保险中心提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并递交了招用全民合同制工人审批表一份、劳动合同书一份、职工履历表一份、建宁县某国有林业采育场证明一份、建宁县林业局和建宁县闽江源国有林场有限公司证明一份、同事证明信一份、工资定级审批表五份、工资表三十张、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一份、社会保险缴费明细一份、建宁林业局信访受理告知单及答复意见书一份、建宁县社会保险中心《告知单》一份、12345平台诉求件截图一份。建宁县社会保险中心收到材料当日核实发现能够证明从事特殊工种的材料不满10年,送达补证告知单要求申请人补齐从事特殊工种证明材料,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补证。被申请人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档案材料体现,其从事特殊工种和采运的工作年限为111月,未达到法定最低年限要求(10年),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故依法2025年2月11日作出不予审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决定。

(二)不予审批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事实材料依据:申请人黄某某递交被申请人材料核实情况如下:(1)1990年8月16日《合同制职工工资定级审批表》工种“营林”;(2)1991年9月6日《企业职工工资改定级审批表》工种“营林”;(3)1996年9月2日《企业职工升级审批表》工种“采运”。黄某某从事“营林、采运”特殊工种1年零11个月,时间为1989年12月至1991年9月、1996年9月。

法律依据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严格控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实施范围,各地不得放宽……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

第二条第三款:规范审批流程和审批标准,对职工从事的特殊工种以及工作年限等信息,按照原始档案的记载进行审核,原始档案中记载不清晰、不一致的,必须以企业提供的能证明职工当时从事工种和年限的原始材料为依据进行认定。

2.《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劳社〔2001362号

1)第一条第二款: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的条件是: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其中: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审核行为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后,依法对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要求其补齐证明材料,并送达告知单。申请人未补证后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审批的理由,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审批申请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原行政决定。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下列证据材料及依据的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招用全民合同制工人审批表》《劳动合同书》《职工履历表》、建宁县某国有林业采育场证明、建宁县林业局 建宁县闽江源国有林场有限公司证明、同事证明信、《工资定级审批表》《工资改定级审批表》《企业职工提高工资标准审核表》《企业职工升级审批表》《工资分发表》《劳动关系解除协议》《基本养老个人历年缴费明细表》、信访受理告知单及答复意见书、福建省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表》《三明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情况表》《告知单》《送达回证》《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业务规范》及有关依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黄某某于1989年12月招工至福建省建宁县林业局某伐木场(后更名为福建省建宁县某国有林业采育场),先后从事营林、采运、护林等工种的工作。2009年9月,因企业改制,申请人与福建省建宁县某国有林业采育场解除了劳动关系。2024年7月23日,申请人因档案中有关从事特殊工种及年限的材料不齐全到建宁县信访局上访。2024年8月8日,建宁县林业局信访答复申请人:企业改制后,因某某林业(三明)开发有限公司管理混乱,导致福建省建宁县某国有林业采育场1990年到2007年的会计原始凭证遗失。2025年2月11日,申请人向建宁县社会保险中心填写了《福建省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表》并提交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相关材料。建宁县社会保险中心通过核查申请人的原始档案,以申请人“从事特殊工种年限未达到国家规定”为由作出了不予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审核意见。2025年2月17日,被申请人建宁县民政和人社局对申请人提前退休申请作出了不予办理的复核意见。

认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证明。

本机关认为: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由单位负责填报《福建省退休人员审批表》并经内部公示和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确认无误后,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企业每年报备的资料进行复核后报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时抄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查”。因此,建宁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有对申请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进行审核的职责。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特殊工种认定须以职工原始档案的记载为依据。由于特殊工种的管理在企业,而部分企业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规范,职工档案记载不全,对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记载很少甚至没有,致使职工的特殊工种经历很难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因此,劳动保障部门在审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时,除了以职工的原始档案、原始材料审查为原则,还应本着实事求是态度对职工补充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综合确认证据效力。

本案中,申请人因原用人单位福建省建宁县某国有林业采育场1990年以后的原始会计凭证遗失,本人档案中有关从事特殊工种及年限的记载又不齐全,因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补充提交了福建省建宁县某国有林业采育场证明、建宁县林业局和建宁县闽江源国有林场有限公司证明、同事证明信、《工资分发表》等材料来证明其从事特殊工种经历及年限。对于申请人提交的这些证明材料,本应由被申请人进一步查证核实后综合确认其证据效力,但被申请人在行使审核职责时,没有对申请人补充提交的非档案材料进行调查核实,而是机械地理解、适用相关政策和简单地直接根据现有个人档案中不齐全的材料,就认定申请人达不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这种审核意见显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7日作出的对申请人提前退休不予办理的审核意见;

二、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重新作出审核意见。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宁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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