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建政行复〔2025〕13号

日期:2025-09-05 10:26 来源:建宁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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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建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濉溪镇民主街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430337655635A。

法定代表人:曾启雄,职务:副局长(主持工作)。

委托代理人:林水根,建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5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本机关依法听取了申请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购买商品时,被举报人宣传该商品为月饼,但该商品的产品执行标准却是糕点,因此该商品不是月饼,被举报人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申请人此次举报被举报人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而非举报该产品存在执行标准问题,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5年5月4日接到申请人的举报件后,被申请人派出执法人员进行核查,查明事实如下:(一)被举报人系2016年06月02日成立,名称为建宁县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430MA348QXXXX,许可项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烟、酒、茶批发及零售(网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被举报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证照齐全,具有合法经营资质。(二)2025年5月7日,被申请人派出执法人员到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被举报人在淘宝网站开设的店铺“某某品源”销售礼饼(产品标准号:GB/T20977),该礼饼由闽清县某某甜字糕饼店生产。被举报人现场提供该礼饼的外包装袋、该礼饼合格检验检测报告、销售给申请人的后台记录。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该礼饼的外包装袋、被举报人店铺声明、网店销售页面截图、网店后台销售记录、检验检测报告等证据客观合法关联,足以认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内容合法且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一)该礼饼的外包装袋、网店销售页面截图、网店后台销售记录等证据皆显示被举报人在销售时宣传是礼饼,而并非如申请人所说被举报人宣传的是月饼。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及行业分类,礼饼属于糕点类食品范畴,生产标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糕点质量通则》产品标准号:GB/T 20977-2024,因此当事人不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二)鉴于被举报人不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的规定,经领导审批后决定不予立案。

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已履行告知义务。

被申请人在2025年5月4日接到申请人的举报件后积极开展调查,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核查,收集证据经过负责人审批后于2025年5月7日做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5年5月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其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做出的不予立案回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关联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5年4月15日,申请人通过淘宝网花费17.3元在被举报人开设的“某某品源”网店购买了一份福州礼饼,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之后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就此事提出举报。2025年5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信息。2025年5月7日,被申请人派出执法人员进行核查,经负责人批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5年5月8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该决定告知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2、举报单;3、案件来源登记表;4、核查人员执法证;5、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6、现场笔录;7、涉案商品照片;8、被举报人提供店铺声明;9、检验检测报告;10、糕点质量通则;11、不予立案审批表;12、全国12315举报案件处理信息截图。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构成虚假宣传的条件是存在虚假宣传的事实且该事实具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本案中,涉案商品福州礼饼是闽清地方特色美食,被举报人在产品销售页面以及产品包装上都强调了本商品为福州礼饼这一地方特产,没有企图让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为月饼的主观故意,且从被举报人网店销售页面以及产品包装上,不会让消费者产生该商品为月饼的误解,被举报人不存在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被申请人认定被举报人不存在虚假宣传的事实,本机关予以认可。由于被举报人不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适用依据正确。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程序合法。

2025年5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信息,并于2025年5月7日派出执法人员进行核查。经负责人批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5年5月8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该决定告知申请人,其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宁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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