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建政行复〔2025〕17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建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430337655635A,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濉溪镇民主街38号。
法定代表人:黄银才,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6月23日收到申请材料,并于2025年6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
2025年7月1日,本机关收到了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建宁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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