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建政行复〔2025〕23号

日期:2025-12-03 09:22 来源:建宁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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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建宁县农业农村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430MB1758518U,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濉溪镇水南金钩山10号。

法定代表人:黄荣光,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不服,通过全国行政复议服务平台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8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

2025年9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人通过全国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提交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建宁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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