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建政行复〔2025〕30号
申请人:夏某某
被申请人:建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濉溪镇民主街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430337655635A。
法定代表人:黄银才,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水根,建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作出的办结反馈,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12月29日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程序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6月10日在抖音商城“某某土特产”店铺购买了一份地瓜粉。收到货后,申请人发现该食品为三无产品,没有任何标签标示信息。申请人于2025年6月1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诉求内容为退赔费用、停止侵权、核定侵权责任。2025年6月2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了办结反馈,没有依法告知调解情况。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办结反馈不服,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申请人不是为了日常生活所需购买商品的消费者
申请人夏某某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共投诉1440次,举报708次,次数明显超出日常生活维权需要,区别于为了日常生活所需购买商品的消费者。申请人为职业打假人,其性质接近于恶意索赔。
二、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没有依据
申请人自主选择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并在已阅读“投诉须知”的前提下,其应当遵守平台接收投诉举报的规则,即应当按照须知指引在不同的入口项下填写不同的内容。申请人在明知全国12315平台分设“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知悉通过不同入口提交申请事项及后果的情况下,通过“我要投诉”入口填写申请,应当认为其系向被申请人请求按投诉流程解决争议,被申请人据此开展投诉处理流程并无不当。
申请人夏某某于2025年6月1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通过投诉端口投诉建宁县某某家庭林场,诉求内容为退赔费用、停止侵权、核定侵权责任。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6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受理投诉人的投诉,其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终止调解。被申请人已经将终止调解决定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其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诉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综上,被申请人做出的终止调解回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关联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5年6月10日在抖音商城“某某土特产”店铺花费14.92元购买了一罐地瓜粉。收货后,申请人发现该食品为三无产品,没有任何标签标示信息。2025年6月12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通过投诉端口投诉建宁县某某家庭林场,诉求内容为退赔费用、停止侵权、核定侵权责任。2025年6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市场监管〔2025〕第213号”《投诉受理决定书》,对申请人的投诉予以受理。2025年6月19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告知内容为:“经审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因被投诉人建宁县某某家庭林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27日作出“市场监管〔2025〕第105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决定终止调解。同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办结反馈,告知内容为:“经核查,建宁县某某家庭林场所销售的地瓜粉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已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自己的违法行为,并要求其下架相关产品”。
另查明,2025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抖音商城购物单截图及商品图片,以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投诉受理决定书、执法证、投诉须知、经营者身份信息、拒绝调解申请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福建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投诉举报次数查询单、快递单及邮件轨迹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该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6月1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发起投诉,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6日决定受理,并于2025年6月19日告知申请人投诉已受理,其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2025年6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后,在办结反馈时没有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情况,该行政行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被申请人已依法终止调解,并于2025年12月29日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邮寄给了申请人,再责令履行已没有意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27日作出的办结反馈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宁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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