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建政行复〔2025〕31号

日期:2026-05-21 15:2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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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曾某某

被申请人: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住所:建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曾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建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24年8月2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建公(交)行罚决字〔2024〕350430240034XXXX号,于2025年12月2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因被申请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告知了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和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的规定,申请人提出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超过了六十日的法定申请复议期限。因申请行政复议不需要缴纳费用程序也并不复杂,申请人提出的因家庭经济困难、没有时间申请、法律意识淡薄等延期申请理由,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规定的可以延期申请的理由。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宁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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