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建政复〔2026〕12号
申请人:成某
被申请人:建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濉溪镇民主街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430337655635A。
申请人成某不服被申请人建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对举报事项是否立案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告知的法定职责,于2026年4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已于2026年3月30日对该举报事项对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申请了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年4月3日进行了受理。从3月30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申请材料和4月10日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看,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对该举报事项是否立案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告知申请人的法定职责。本机关认为:申请人2026年4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就同一行政行为重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宁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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