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80周岁及以上高龄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4-05-16 15:37 来源:建宁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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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民政办、局机关相关股室:

  为加强建宁县80周岁及以上高龄补贴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现将《建宁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80周岁及以上高龄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建宁县民政局

  2022年8月12日

  建宁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80周岁

  及以上高龄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按照《“十三五”三明市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明政办〔2017〕120号)精神,让广大老年人充分享受经济发展成果,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资金管理办法:

  一、发放范围

  凡本县行政区域内,户籍地为三明市建宁县,年满80周岁及以上,且未享受机关、企业、事业离退休养老金的老年人,均可申请享受生活补贴。

  二、补贴标准

  按照“低起点、全覆盖、可持续”的原则,我县80-89周岁高龄老人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我县90-99周岁高龄老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我县10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三、申领发放和动态管理

  (一)申报程序。高龄老人申领生活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申请人持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向所在村(居)委会申报,按要求如实填写《建宁县新增80-89周岁老年人申报核实表》,经村(居)委会核对后报乡(镇)民政办审核,再按规定要求上报县民政局审批。90-99,100周岁及以上参照80-89申报程序实施。

  (二)乡镇复核。各乡(镇)收到申请材料后,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工作;并进行一定比例的入户抽查。凡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标准的申报档案、汇总统计表纸质版及电子版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对审批不符合条件的,要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动态管理。新增时间统一为按年增加,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的月初之前。享受对象为年龄达到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计算年龄按出生时间对年不对月,如2022年享受对象为1943年1月1日前出生的老年人);享受对象为年龄达到9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计算年龄按出生时间对年不对月,如2022年享受对象为1933年1月1日前出生的老年人)。享受对象为年龄达到10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计算年龄按出生时间对年不对月,如2022年享受对象为1923年1月1日前出生的老年人)。终止类型为享受对象死亡、户口迁出本县等,终止时间为享受对象出现终止时的下一个月。乡(镇)民政办应在每季度最后1个月的月初之前及时上报县民政局核减。

  (四)发放办法。高龄老人生活补贴按季度发放,县民政局要在每季度最后1个月的上旬向县财政申报所需资金,县财政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中旬前核拨资金,享受补贴的老年人需在当地信用社开设个人存款账户,通过银行发放。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发放高龄补贴作为一项民生事业,涉及面广,人员数量大,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实施落实。

  (二)强化宣传,精准无误。此项工作作为一项惠老民生工程,要做到宣传到位,调查摸底到位,务必让群众了解政策,把政策落到实处,把好事办好。

  (三)周密部署,确保时效。各乡(镇)要按照县里的统一要求,提早部署,全面掌握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各种材料及档案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确保按时限完成。

  (四)规范程序,严明纪律。高龄老人生活补贴要做到专款专用,对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拖欠高龄补贴的,根据情节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如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等手段骗取补贴的,必须追回其冒领的补贴资金,并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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