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方式的公告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事项名称: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方式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第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受理机构:福建省建宁县财政局
审批机构:福建省建宁县财政局
申请条件: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申请材料:1.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
2.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书面承诺书
3.代理记账机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书面承诺书
4.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5.委托书
6.经办人身份证
7.委托人身份证
8.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的告知和会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办理流程:受理——决定
法定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即办件
发放证照情况: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表格下载:https://zwfw.fujian.gov.cn/
投诉电话:0598-12345
咨询电话:0598-7971797
办公时间:
夏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冬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办公地点:建宁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明市建宁县濉溪镇闽江源北路5号)
乘车路线:乘车路线:乘7路、8路、101路到行政服务中心(公路港)站下车。
状态查询:https://zwfw.fujia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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