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储存批发、仓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

申领(带储存批发、仓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

概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4.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闽安监管三〔2012〕219号);5.《福建省安监局关于印发“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操作规程的通知》(闽安监政法〔2018〕49号);6.《关于委托下放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明安监管三〔2018〕3号)。申领(带储存批发、仓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后方可继续经营。

申请对象

(带储存批发、仓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企业需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申请。

享受补贴(待遇)

申请说明

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开始申请

申请材料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延期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和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无需提交,部门内部核查)(新任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无证书的,应提交任职时间证明和拟在任职6个月内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考试计划);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7、安全评价报告;

8、租赁证明文件(非必要)(选址布局是否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产权证明));

9、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非必要);

10、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

11、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非必要);

12、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非必要);

13、行政审批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办理时提供)。;

14、储存设施证明文件(非必要)(选址布局是否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产权证明))。

15、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企业提供的材料应加盖公章;证明性材料应提交原件和复印件,核对后原件退回;可以收取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或可通过证照共享系统获取而无需再提交纸质材料。

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现场核查)→决定

办理地址

办理地址:建宁县闽江源北路5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21窗口。

相关事情

乘车路线:乘7路、8路、101路公交至县政务服务中心(公路港)站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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