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专毕业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有关事项
为了便于在城区事业单位上班干部职工住宿,提供大中专毕业生公寓。
概述
大中专毕业生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给县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大中专毕业生租住,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的政策性住房。
申请对象
在我县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事关系在本县,遵纪守法、表现良好,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编在职在岗人员。
享受补贴(待遇)
无
申请说明
线下申请
开始申请
申请材料
(1)《建宁县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大中专毕业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 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学历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人社局出具的工作人员信息卡片等就业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 离婚未再婚、丧偶未再婚相关证明材料;
(6) 不动产登记证明 ( 单身需提供父母不动产登记证明夫妻需提供夫妻双方不动产登记证明 );
(7) 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办理流程
(1) 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建宁县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大中专毕业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准备好有关材料后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申请。
(2) 单位公示。用人单位负责核查人员申请条件,同意的在单位公示5日。
(3) 受理
1.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组织、人事、民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对申请材料和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签署意见。
2.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规定对申请人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异议不实的,取得保障资格,按规定条件进行排序,轮候配租。
3.公示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主动放弃住房保障资格,2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受理。
办理地址
办理地址:线下办理,地址为建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股
相关事情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部门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已配租的公租房。
1、 人事关系调离建宁县城区机关事业单位的;
2、工龄超过 15 年的;
3、 已婚配且夫妻有一方户籍在建宁县内的;
4、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
5、 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
6、 承租人累计 6 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7、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8、 擅自将承租的公租房转租、出借、调换的;
9、 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10、 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11、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12、 经多部门联合复审,不再符合住房保障资格的;
13、 不符合承租公租房其他情形的。


闽公网安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