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事指南

日期:2023-01-10 16:43 来源:建宁县司法局
| |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建宁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建宁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包括街道办事处)、建宁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向建宁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规章除外)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建宁县人民政府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行政复议范围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三、行政复议程序

  (一)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建宁县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由建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即建宁县司法局具体承办,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可径送建宁县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股。建宁县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股地址:建宁县荷花东路19号;电话:0598-3980148。

  (二)受理: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建宁县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且属于建宁县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直接受理(不再向申请人作出和送达受理决定书),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建宁县人民政府对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审理: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机构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建宁县人民政府对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规定(规章除外)合法性审查,有权处理的,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在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四)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6)被申请人不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2.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

  建宁县司法局自2019年1月因全国行政机关机构改革承接承办建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以来,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秉持依法公正,认真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依法化解行政争议,已持续保持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无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的记录。

  四、行政复议申请格式样本(详见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附件下载:

行政复议申请书.docx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