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首违免罚”“从轻处罚”适用规则

日期:2026-06-25 11:4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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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首违免罚,指行为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经批评教育、告诫引导或责令改正,行为人及时主动纠正或作出立即整改承诺的,免予首次违法的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指行为人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告诫引导或责令改正,行为人及时主动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

  第三条 全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查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首违免罚”“从轻处罚”事项清单所列事项时,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对城市管理领域违法行为实行“首违免罚”“从轻处罚”,应当遵循依法查处、教育先行、过罚相当、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 “首违免罚”的适用条件:

  (一)清单实施后行为人首次违反清单所列事项;

  (二)行为人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

  (三)行为人及时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及时改正。

  第六条 “从轻处罚”的适用条件:

  (一)违法行为轻微;

  (二)具备立即整改条件并及时改正;

  (三)未在客观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等实际危害后果,或者未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 排除适用情形:

  (一)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首违免罚”清单所列事项,经首次不予处罚后,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清单所列事项,但同时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

  (三)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清单所列事项,但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含本次)的;

  (四)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重要事件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五)违法行为涉及损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领域的。

  第八条 执法人员应当做好行政执法记录和证据采集保存,录入相关系统,结合违法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研判,确定违法行为是否适用“首违免罚”“从轻处罚”。

  第九条 对适用“首违免罚”“从轻处罚”事项的,应当采取批评教育、行政约谈、行政告诫、签订承诺书、督促整改、“双随机、一公开”等配套监管措施,并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应充分结合《三明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准确把握适用“首违免罚”“从轻处罚”的条件,不得变相扩大或者缩小范围。

  第十一条 “首违免罚”“从轻处罚”清单根据立法实施、政策变化、社会需要等灵活调整。

  已公布清单中列举事项执行“首违免罚”“从轻处罚”,不代表清单未列举的事项应当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建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首违免罚”“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公布之日起执行,施行期限两年。

  

  附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首违免罚”事项清单(参照市局)

   

    

   

    

   

    

                                                                 建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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