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2025年度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分配方案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千村示范引领、万村共富共美”工程走具有福建特色乡村振兴之路的实施意见》(闽委振兴组〔2023〕4号),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分配下达2025年度各级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3955.12万元,用于支持第一、二、三批省级乡村振兴示范村及示范乡(镇)创建对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
一、基本情况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 2025 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示范创建)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33号)、《关于下达 2025 年福建省乡村振兴示范创建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34号)文件精神,省上安排我县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2766.91万元,加上市级配套资金113.31万元、县级配套资金1019.78万元,共计3900万元;2024年度尚有第二批示范创建资金55.12万元未分配(闽财农指〔2024〕92号),一并纳入本批次资金进行统筹分配。合计需安排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3955.12万元。
二、分配原则
第二批省级乡村振兴示范村中(共7个:高峰村、枫元村、渠村村、里心村、桂阳村、严田村、均口村),渠村村、里心村、严田村、均口村为新评示范村,桂阳村为原实绩突出村,高峰村、枫元村为原试点村,濉溪镇为新评示范镇。根据省上文件精神,省级示范村(示范镇)建设资金可由县级统筹安排,本次资金重点使用在第二批示范村(示范镇),资金可统筹安排用于第一批、第三批示范村。每个村用于产业发展的补助资金不得低于40%,建设年限为一年(具体见附件)。
三、使用要求
乡村振兴补助(示范创建)资金不得用于偿还旧债、大拆大建、面子工程、盲目造㬌、门墙亭廊栏、雕像、塑像、景观带建设等,不得用于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交通工具,不得用于弥补预算缺口等与乡村振兴工作无关的支出。
附件:建宁县2025年度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分配表
建宁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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