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收件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收件管理工作,规范收件流程,提升评审时效,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的通知》(闽财建〔2003〕58号)、《关于加强省级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预决算编报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闽财建[2007] 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评审中心工作实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收件管理工作,规范收件流程,提升评审时效,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的通知》(闽财建〔2003〕58号)、《关于加强省级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预决算编报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闽财建[2007] 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评审中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评审中心作为项目评审收件对外窗口。
第三条 收件人员应按照《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的通知》(闽财建〔2016〕83号)及《福建省财政投融资项目评审工作指南》等相关文件、规定的要求收件。
第四条 送审项目:基建项目(经发改等部门立项批复的基建项目),项目单位应向财政局提出项目评审申请报告,经相关股室确认后安排审核的项目(详见附件1和附件2),由收件人员对照《建宁县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结(决)算审核收件明细清单》(详见附件3和附件4)对送审资料进行初步审核。
第五条 评审中心人员在收件过程中,在2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检查,符合评审要求的项目,应做好送审资料登记工作;对不符合评审要求的项目,应填写《评审资料缺件通知单》(详见附件5),采取一次性告知方式,在7个工作日内需补齐缺件材料,达到评审要求后再进行送审资料登记工作;如未补齐缺件材料,应填写《评审资料退件通知单》(详见附件6)则按退件处理。
第六条 所有项目原则上应对照同口径批复概算内容一次性送审,若项目单位一次性送审确有困难,项目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以书面形式提出报审计划,并按概预算同口径列出总投资及分项投资报审额,经有关业务股室同意并下达任务单后,评审人员方可安排收件。
第七条 部分重点项目或时效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在缺件内容不影响评审进度及评审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审中心人员可报请局领导审批后,以容缺预审方式先行收件,由项目单位承诺几日内向项目评审组补充相关资料。
第八条 已收件在审的项目,由于客观原因,评审组无法进行审核的,应由项目负责人以书面方式报请评审中心审批,并经业务股室确认后,由评审中心人员办理《评审项目退还资料通知单》(详见附件6),并将相关资料退回项目单位。
第九条 收件注意事项及评审业务流程(详见附件7和附件8)。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仍按原有制度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其他与评审相关部分文件电子版请自行至福建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网站(http:/ /www.fjcztzps.cn/ )下载。
目录如下:
1.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性基建投资工程款拨付管理的通如—闽财建〔2014〕 57号;
2.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04〕186号;
3.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
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基建投资审批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闽政〔2003〕3号;
5.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概预(结)决算审核和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02〕90号;
6.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
7.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 503号;
8.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 504 号;
9.关于加强省级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审查工作的通知—闽财建〔2002〕 56号;
10.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建〔2004〕 51号;
11.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后勘察设计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设〔2005〕10号;
12.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建〔2013〕4号;
1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规定(试行》的遗知—闽发改投资〔2009〕1号。
附件:1.建宁县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结(决)算审核送审报告
2.承诺函
3.建宁县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算审核收件明细清单
4.建宁县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竣工结(决)算审核收件明细清单
5.评审资料缺件通知单
6.评审项目退还资料通知单
7.收件注意事项
8.评审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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